專技高考申論題
111年
[不動產估價師] 民法物權與不動產法規
第 二 題
二、甲、乙 2 人共有(應有部分各 2 分之 1)面積 400 平方公尺之 A 地;2 人並訂定分管契約,約定各自使用 200 平方公尺之特定位置。嗣甲將其分管範圍內之 100 平方公尺土地建築 1 棟未辦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房屋,與其配偶丙共同居住使用,其餘 100 平方公尺土地則出借予丁建屋居住使用。之後,甲死亡,其唯一繼承人丙逾期未辦理繼承登記。於是,該原屬甲所有 A 地之應有部分 2 分之 1,經主管地政機關依土地法第 73 條之 1 規定程序予以列冊管理逾 15 年,惟丙仍未申辦繼承登記;地政機關遂移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公開標售,並由戊得標。試問:於前述設例之情況,依土地法之規定,何人對該標售之 A 地應有部分 2 分之 1 有優先購買權?如各優先購買權人均有意優先承購時,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應如何處理之?(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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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土地法》第73條之1(未辦繼承登記土地標售)之優先購買權制度。考生需先辨明標售客體(應有部分1/2),再依《土地法第七十三條之一處理辦法》第14、15條規定,判定相關當事人(他共有人乙、合法房屋所有人丙與丁)的優先權資格與順位,最後依競合規定處理順序排除與比例分配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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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未辦繼承登記之共有土地應有部分經標售時,優先購買權人之資格認定、順位順序及多人同時主張優先購買權時之競合處理方式。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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