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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申論題 111年 [不動產估價師] 民法物權與不動產法規

第 一 題

一、民法第 823 條第 1 項規定:「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試問:前開規定所稱「法令另有規定」及「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之意涵為何?請舉例闡明之。又,分別共有土地之共有人依民法第 824 條第 2 項規定請求法院裁判分割時,其分割方法為何?請申述之。(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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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看到此題應先進行「層次拆解」:第一部分問公法上的限制(法令另有規定),第二部分問私法上的限制(使用目的不能分割),第三部分問裁判分割的方法。解題時必須展現「跨法典」能力,舉例時應具體引述《農業發展條例》或《建築法》,並精準背誦民法第824條第2項之原物與變價分割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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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 民法第823條確立了共有人之分割請求權為原則,以消滅共有關係、促進物之有效利用。然基於國家行政管制之公益要求或維持共有物本身之經濟效用,設有例外限制。若協議分割不成,則依民法第824條由法院以形成判決決定分割方法。 【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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