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申論題
106年
[不動產估價師] 民法物權與不動產法規
第 二 題
二、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第 4 項規定:「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但依法令規定或於法律解釋上,有若干共有不動產應有部分出賣之場合,並無前開規定之適用者。請舉出 5 項例子,說明此例外之情形。(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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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看到此題應立即聯想「土地法第34條之1執行要點」相關規定,並緊扣該條項「減少共有人數、簡化共有關係」之立法目的。解題時可從「買賣之相對人(如共有人間買賣)」、「客體一體性(如區分所有建物)」、「法律效力位階(如土法104條物權效力優先)」及「行為性質(非買賣)」等四個維度來精準舉出5個例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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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 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賦予共有人優先購買權,其立法目的在於「減少共有人數,簡化共有關係,以促進土地利用」。惟若買賣行為無礙於此目的、不具備買賣實質,或有其他為維持不動產一體性之法律規定時,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及相關法理,即無該項優先購買權之適用。 【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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