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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申論題 106年 [不動產估價師] 民法物權與不動產法規

第 四 題

四、依土地稅法第 28 條規定,已規定地價之土地,於土地所有權移轉時,應按其土地漲價總數額徵收土地增值稅。惟同法並對若干土地所有權移轉之場合,規定不課徵或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試問:依土地稅法規定,不課徵或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場合為何?又,已依法不課徵或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於何種情形時,應課徵土地增值稅?請說明之。(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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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首要區辨「不課徵」與「免徵」在稅法上的截然不同:免徵是實質稅捐優惠,不課徵則是「遞延課稅」。答題時需鎖定土地稅法明定「(得申請)不課徵」的三大情境(配偶贈與、農地農用移轉、信託財產形式移轉),並分別對應論述其後續「再移轉」或「實質移轉」時恢復課徵的要件與原地價認定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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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土地增值稅以「漲價歸公」為核心,原則上於土地所有權移轉時課徵。然基於特定政策目的或因屬形式移轉,土地稅法設有「不課徵」之規定。須注意,「不課徵」性質上為「遞延課稅」,與實質免稅之「免徵」不同,當土地發生實質財產權利移轉時,仍須追溯課徵。 【論述】 一、依土地稅法規定,不課徵或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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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增稅不課徵及補徵
💡 不課徵屬遞延課稅,於特定對象移轉暫免,待實質移轉時補徵。
比較維度 得申請不課徵 (§28-2, 39-2) VS 法定不課徵 (§28-3)
適用對象 配偶相互贈與、農地移轉自然人 — 信託關係人間之形式移轉
生效要件 須由權利人主動向稅捐機關申請 — 符合法規條件即不課徵,無須申請
補徵機制 再移轉第三人或農地違規使用時 — 實質移轉、設定典權或轉為自有土地時
💬兩者本質皆為「稅額遞延」,確保最終實質移轉時能落實漲價歸公。
🧠 記憶技巧:配偶農地得申請,信託形式法強制;遞延課稅非免稅,實質移轉要歸公。
⚠️ 常見陷阱:易混淆「不課徵」與「免徵」,漏記農地須「查獲違規且未限期恢復」始課徵之要件。
漲價歸公原則 自用住宅優惠稅率 遺囑信託原地價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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