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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申論題 106年 [不動產估價師] 民法物權與不動產法規

第 四 題

四、依土地稅法第 28 條規定,已規定地價之土地,於土地所有權移轉時,應按其土地漲價總數額徵收土地增值稅。惟同法並對若干土地所有權移轉之場合,規定不課徵或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試問:依土地稅法規定,不課徵或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場合為何?又,已依法不課徵或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於何種情形時,應課徵土地增值稅?請說明之。(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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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首要區辨「不課徵」與「免徵」在稅法上的截然不同:免徵是實質稅捐優惠,不課徵則是「遞延課稅」。答題時需鎖定土地稅法明定「(得申請)不課徵」的三大情境(配偶贈與、農地農用移轉、信託財產形式移轉),並分別對應論述其後續「再移轉」或「實質移轉」時恢復課徵的要件與原地價認定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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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土地增值稅以「漲價歸公」為核心,原則上於土地所有權移轉時課徵。然基於特定政策目的或因屬形式移轉,土地稅法設有「不課徵」之規定。須注意,「不課徵」性質上為「遞延課稅」,與實質免稅之「免徵」不同,當土地發生實質財產權利移轉時,仍須追溯課徵。 【論述】 一、依土地稅法規定,不課徵或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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