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申論題
108年
[不動產估價師] 民法物權與不動產法規
第 四 題
甲將 A、B 二地自益信託於乙管理,乙將 A 地出典於丙,將 B 地出租於丁,並依約將典價及租金交付於甲。信託終了時,乙將 A 地回贖並移轉、交付於甲,但 B 地在信託關係存續中為政府所徵收。試問:上述各項設定、移轉、交付是否應課徵土地增值稅?如應課徵土地增值稅,何人為納稅義務人?(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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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結合信託、物權行為與稅法的綜合考題,考生應先鎖定《土地稅法》中課徵土地增值稅的兩大要件:「土地所有權移轉」與「設定典權」。接著採用「時間軸與行為拆解法」,將題目劃分為:信託設定、出典、出租、回贖、信託歸屬、徵收等六個階段,逐一涵攝土地稅法第5條(納稅義務人)、第28條之3(信託不課徵)及第39條(徵收免徵)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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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本題核心爭點在於土地信託關係存續期間,受託人為土地出典、出租,及信託終了時財產歸屬、土地被徵收等各階段行為,是否構成土地增值稅之課徵要件,以及應由何人擔任納稅義務人。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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