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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申論題 114年 [不動產估價師] 民法物權與不動產法規

第 二 題

甲與乙簽約,將其所有之土地 X 設定地上權於乙,並約定乙不得將土地 X 分割且預收 10 年地租。嗣後乙因資金需求,一年後將於土地 X 之地上權,讓與於丙。試問:丙將土地 X 分割再分別讓與丁、戊,甲阻止之,是否有理?又乙僅將在土地 X 上所興建之房屋 Y,讓與於丙,是否可行?又假設甲設定地上權於乙後,將土地讓與於 A,三年後,A 向丙催收取地租,否則將依法終止地上權,是否有理?請分別說明之。(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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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地上權之「讓與性與特約限制」、「處分一體性原則」及「預收地租之對抗效力」。答題時應緊扣《民法》第838條、第838條之1及第836條之等物權編規定,依序審查登記之公示效力是否能對抗第三人,並嚴格區分債權特約與物權行為之效力界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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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

  1. 地上權限制讓與特約未經登記之對抗效力。
  2. 建築物與地上權分離處分之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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