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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申論題 110年 [不動產估價師] 民法物權與不動產法規

第 四 題

四、地上權之取得,有基於法律行為與基於法律行為以外之原因兩種。試問基於法律行為以外之原因取得規定為何?請列舉說明之。(25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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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看到「法律行為以外之原因取得地上權」,應立即於腦海中建構三大區塊:一般非因法律行為(民法第759條如繼承、法院判決)、法定地上權(民法第876條抵押權實行、第838-1條一般強制執行),以及時效取得(民法第772條)。答題時應具體引述各項法規要件,並點出法定地上權「避免拆屋還地、維持建物經濟價值」之社會經濟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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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地上權之取得基於法律行為以外之原因者,依民法物權編規定,主要涵蓋「一般非因法律行為」、「法定地上權」及「時效取得」三種類型。此類取得多依法律直接規定而生,無須雙方當事人之讓與合意,且多適用民法第759條「取得時即生效力,非經登記不得處分」之原則。 【論述】 一、一般非因法律行為之取得(民法第75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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