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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申論題 114年 [不動產估價師] 民法物權與不動產法規

第 三 題

土地所有權移轉依法免徵土地增值稅之情形有那些?又土地增值稅之「免徵」與「不課徴」,兩者之意涵為何?依法免徵土地增值稅或依法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再次移轉時,其原地價為何?請分別說明之。(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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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此題,應先從《土地稅法》及《平均地權條例》中提取「例外免徵」的具體條文。解題核心在於掌握「稅捐債務是否消滅」的法理,以此對比「免徵」與「不課徵」的本質差異(截斷 vs. 遞延),進而自然推導出兩者在再次移轉時「原地價」認定的不同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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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 土地增值稅以落實「漲價歸公」為核心,原則上於土地所有權移轉時課徵。然基於公益需要、社會政策或稅捐法理,法規設有「免徵」與「不課徵」之例外規定,兩者在法律效果與後續原地價之認定上有顯著差異。 【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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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增稅免徵與不課徵
💡 區分免徵(債務消滅、地價重算)與不課徵(債務遞延、追溯舊價)。
比較維度 免徵土地增值稅 VS 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法理意涵 稅捐債務消滅 稅捐債務遞延
再次移轉原地價 以「免徵時」現值重算 追溯至「不課徵前」地價
典型案例 繼承、被徵收、公保地 配偶贈與、農地農用
💬免徵為實質免除且成本重起;不課徵僅為延後課稅並保留漲價紀錄。
🧠 記憶技巧:免徵消滅重算價,不課遞延追舊價;繼承徵收屬免徵,配偶農用不課徵。
⚠️ 常見陷阱:易混淆兩者對「原地價」的影響,誤以為不課徵也能在下次移轉時抬高地價成本。
土地漲價總數額計算 農地農用證明與課稅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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