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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申論題 111年 [不動產估價師] 民法物權與不動產法規

第 四 題

四、平均地權條例第 64 條第 1 項規定:「地上權、農育權、永佃權及不動產役權因市地重劃致不能達其設定目的者,各該權利視為消滅。地上權人、農育權人、永佃權人或不動產役權人得向土地所有權人請求相當之補償。」試問:前揭規定所稱「因市地重劃致不能達其設定目的者」,其情形為何?又,如各該權利,因市地重劃不能達其設定目的,而視為消滅,致應予補償,並委由不動產估價師估計補償金額時,依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規定,其估價應考慮之因素為何?請申述之。(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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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為典型的『地政法規與估價規則』跨域綜合題。考生應先連結《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48條,具體敘明『未受分配土地』或『分配土地無法達成原設定目的』兩種情形;接著依《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118條至121條關於他項權利估價之規定,歸納出存續期間、地租、用途限制等估價應考量之關鍵變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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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 市地重劃之目的在於重新整理地籍、促進土地合理利用。為避免重劃後土地上仍附著無法行使之他項權利,平均地權條例第64條明定權利視為消滅及補償機制。其具體情形與估價考量因素分述如下: 【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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