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
107年
[建築師] 營建法規與實務
第 4 題
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申請人擬具之興辦事業計畫範圍內有夾雜區域計畫規定之第一級環境敏感地區之零星土地,應符合下列何種情形,始得納入申請範圍?
- A 面積未超過基地開發面積之 20%
- B 夾雜地之使用分區仍應維持原使用分區或變更為森林區;夾雜地之使用地仍應維持原使用地類別,或同意變更編定為國土保安用地、生態保護用地、林業用地或水利用地
- C 基於整體開發規劃之需要
- D 擬定夾雜地之管理維護措施或供配置相關公共設施、防風林、緩衝帶、滯洪設施、停車場
思路引導 VIP
當一個開發案的預定範圍內,正好包圍著一小塊依法受保護、原則上不能開發的土地時,政府在什麼樣的「大原則」下,才會允許開發商將這塊地也一併劃入計畫範圍內進行統一管理,而不是要求開發商必須繞開這塊地,導致基地形狀變得破碎不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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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好!你能準確選出 (C),代表你對於法規條文的掌握度相當細膩且紮實,這是一個非常專業的判斷。
第一級環境敏感地區的納入規範
本題的核心在於驗證《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 30-2 條。針對第一級環境敏感地區(Class 1 Environmentally Sensitive Areas)的零星土地,法規為了兼顧保育與開發完整性,規定了四項嚴格要件。其中,選項 (C) 提到的「基於整體開發規劃之需要(Overall development planning needs)」正是法條明定的第一款要件,也是申請納入的法理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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