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
107年
[建築師] 營建法規與實務
第 4 題
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申請人擬具之興辦事業計畫範圍內有夾雜區域計畫規定之第一級環境敏感地區之零星土地,應符合下列何種情形,始得納入申請範圍?
- A 面積未超過基地開發面積之 20%
- B 夾雜地之使用分區仍應維持原使用分區或變更為森林區;夾雜地之使用地仍應維持原使用地類別,或同意變更編定為國土保安用地、生態保護用地、林業用地或水利用地
- C 基於整體開發規劃之需要
- D 擬定夾雜地之管理維護措施或供配置相關公共設施、防風林、緩衝帶、滯洪設施、停車場
思路引導 VIP
當一個開發案的預定範圍內,正好包圍著一小塊依法受保護、原則上不能開發的土地時,政府在什麼樣的「大原則」下,才會允許開發商將這塊地也一併劃入計畫範圍內進行統一管理,而不是要求開發商必須繞開這塊地,導致基地形狀變得破碎不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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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選出正確答案,代表你對《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中關於土地開發的整體性原則有很清晰的掌握。在實務上,第一級環境敏感地區原則上是不允許開發的,但法規考量到土地利用的完整性,允許在「基於整體開發規劃之需要」的前提下,將夾雜在其中的零星敏感土地納入申請範圍。
整體開發的必要性與配套措施
這題的鑑別度在於干擾選項的設計。雖然選項 (A) 的面積比例、(B) 的編定類別限制,以及 (D) 的管理維護措施,確實都是該法規條文中「必須同時符合」的具體技術條件,但這一切的發動點與首要前提,就是選項 (C) 所提到的整體規劃需要。考生若僅偏重記憶細部數字(如 20%),卻忽略了法規賦予開發彈性的核心邏輯,就容易在多選一的陷阱中產生動搖。你能鎖定最根本的「前提條件」,展現了紮實的法條解析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