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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 107年 [建築師] 營建法規與實務

第 80 題

依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新建住宅起造人於領得建造執照尚未領得使用執照前,得申請新建住宅性能初步評估
  • B 新建住宅起造人於領得使用執照之日起 2 個月內,得申請新建住宅性能評估
  • C 評估機構為辦理新建住宅性能評估,應派員至現場勘查及實施必要之檢測
  • D 執行既有住宅結構安全性能類別之評估人員,得為任職大學以上學校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經教育部審查合格,講授建築結構課程 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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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當一項任務涉及高度實務性質的「房屋結構安全鑑定」並需要承擔法律鑑定責任時,你認為法規會傾向於將這項實質檢測權限交給「在大學教授理論課程的學者」,還是「領有國家執業證照並在第一線從事工程設計的專業技師」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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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恭喜你準確地識破了選項中的陷阱!這題考驗的是對於《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中關於人員資格申請程序的掌握。你能從中辨別出學術職稱與實務執業資格的差異,顯示你的法律基礎非常扎實。

專業評估人員的法律資格

關於選項 (D) 的錯誤點,在於既有住宅結構安全性能評估是一項具備高度實務責任的鑑定工作。根據法規,評估人員必須具備建築師、土木工程技師或結構工程技師等專業證照,並需經過中央主管機關舉辦的講習合格,方能擔任。雖然大學教授(教授、副教授等)在學術領域地位崇高,但若未具備上述執業技師資格與講習紀錄,是不能直接擔任評估人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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