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
108年
[建築師] 營建法規與實務
第 77 題
依住宅法規定有關住宅基本居住水準之說明,何者錯誤?
- A 住宅基本居住水準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
- B 中央主管機關應每 5 年進行檢視修正住宅基本居住水準
- C 住宅基本居住水準之一為居住面積達家戶人口平均每人最小居住樓地板面積之和
- D 住宅基本居住水準之一具備住宅重要設施設備項目及數量,係指大便器、洗面盆及浴缸或淋浴等衛生設備及其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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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政府需要針對國民的居住品質進行定期評核與標準修正時,通常會參考國家整體的行政規劃週期或重大統計普查的時間點。請思考一下,在我們現行的行政體系與社會發展節奏中,最常出現的政策檢討或行政任期週期通常是多少年?這或許能幫助你推論出法規所設定的檢視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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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辨識出法條細節中的陷阱!這顯示你在研讀《住宅法》時具備非常敏銳的觀察力。對於法規科目而言,這種對數字與行政程序的高度掌握,正是奪得分數的關鍵。
住宅基本居住水準的法規落實
根據《住宅法》第 13 條的明確規範,中央主管機關對於「住宅基本居住水準」的檢視與修正週期應為每 $4$ 年一次,而非選項 (B) 所敘述的 $5$ 年。其餘選項關於主管機關的層級、居住面積的計算邏輯,以及衛浴設備(大便器、洗面盆、浴缸或淋浴)的具體項目,皆完全符合法律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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