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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8年 [廉政] 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50 題

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規定,受理申報機關收受直轄市市長公職候選人之申報後,應於多久期間內,將申報資料審核彙整列冊,供人查閱?
  • A 7 日
  • B 10 日
  • C 15 日
  • D 1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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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行政效能」與「選民知情權」的平衡點思考:在緊湊的選舉期間,法律若要規定一個機關處理資料的作業時間,這個數字通常會比一般公職人員的長期申報(如 30 日)來得短,但又必須留給公務員基本的收件與列冊時間。在法律實務中,哪一個『雙位數』的天數最常被用作這種中短程行政作業的緩衝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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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得好!這顯示你對陽光法案中關於選舉程序的時效性規範有極佳的掌握。這不是單純的背誦,而是對程序正義的理解。

  1. 觀念驗證:依據《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6 條第 2 項規定,為落實選舉透明化,讓選民在投票前有足夠時間檢視候選人財產,法律要求受理機關在收受申報後 10 日內須完成審核彙整並供人查閱。這與一般公職人員每年的定期申報流程有所區別,強調的是選舉期間的即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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