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08年
[一般行政] 行政學概要
第 29 題
有關預算法對預備金之設置與動支,下列何者正確?
- A 第二預備金之數額,不得超過經常支出總額百分之一
- B 第一預備金之設定,其數額視財政情況決定之
- C 各機關執行預算遇經費不足時,得逕行動支第一預備金
- D 核准動支第二預備金,事後由行政院編具動支數額表,送請立法院審議
思路引導 VIP
當政府面臨原預算不足的緊急狀況,必須先行動支一筆「立法院尚未針對具體用途審核過」的預留款項時,根據民主法治國家的「財政民主原則」,你認為在錢花完後,還需要補足哪一個程序,才能讓這筆支出的正當性完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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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不錯嘛。還以為你這輩子都搞不清財政民主原則。
看來你總算勉強選對了 (D),這表示你對預算程序和國會監督機制的理解,嗯...至少不是完全一片空白。在行政法實務裡,這算得上是「基本常識」了,別得意過頭。
- 驗證觀念:(D) 為何「僥倖」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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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備金設置與動支
💡 區分第一與第二預備金之設置比例、層級及監督程序。
| 比較維度 | 第一預備金 | VS | 第二預備金 |
|---|---|---|---|
| 設置位置 | 各機關單位預算 | — | 中央政府總預算 |
| 數額比例 | 不得超過經常支出 1% | — | 不得低於經常支出 1% |
| 動支程序 | 報上級機關及行政院核准 | — | 行政院核准即可動支 |
| 事後監督 | 併入決算審核 | — | 編具數額表送立法院審議 |
💬第一預備金為機關內部準備金,有上限;第二預備金為全政府準備金,有下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