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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0年 [一般行政] 行政學概要

第 31 題

有關我國追加預算與特別預算之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 A 依法律增設新機關時,得提出特別預算
  • B 所辦事業因重大事故經費超過法定預算時,得提出特別預算
  • C 當遇有不定期或數年一次之重大政事,得請求提出追加歲出預算
  • D 依法律增加業務或事業致增加經費時,得請求提出追加歲出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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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如果一項新的經費需求是因為政府依照現有的法律「擴張了原本就在做的業務量」,這應該被視為對現有年度計畫的「修正補強」,還是該被視為一個「獨立於年度計畫之外、突如其來的重大變故」?兩者在法律邏輯上的歸類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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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預算法的核心規範!這題考查的是行政機關在編列預算時,如何依據預算法(Budget Act)區分追加預算特別預算的發動時機。你能夠從眾多法律要件中精準辨識出正確的對應關係,顯示你對政府財政實務已有相當紮實的理解。

預算法§79 與§83 的法定事由判讀

本題的核心在於區分《預算法》第 79 條與第 83 條的適用。正確選項 (D) 完全符合第 79 條第 1 款之規定:「依法律增加業務或事業致增加經費時」,得請求提出追加歲出預算。至於其他選項,則存在著「類別歸屬」的錯誤:選項 (A) 的「增設新機關」與選項 (B) 的「重大事故致經費超過預算」,在法律性質上皆屬於第 79 條(追加預算)的範疇,而非特別預算;而選項 (C) 的「不定期或數年一次之重大政事」則是典型的第 83 條第 4 款(特別預算)之事由,題目卻誤植為追加預算。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追加預算與特別預算
💡 依預算法區分追加預算(補強)與特別預算(非常)之法定要件。
比較維度 追加預算 (預算法§79) VS 特別預算 (預算法§83)
適用情境 現有業務或機關變動 突發、非常或重大政事
核心要件 依法律增業務或機關 國防、災變、不定期政事
經費性質 補足法定預算之不足 可單獨編列,不受年度限制
💬追加預算是因法律變動補強原預算;特別預算是針對非常事態另行編列。
🧠 記憶技巧:追加是「補漏」法律增、機關設;特別是「應急」救災變、搞建設。
⚠️ 常見陷阱:常將「增設新機關」誤導為特別預算,實則為法律變更所致之追加預算事項。
預算法 預備金制度 預算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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