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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2年 [一般行政] 行政學概要

第 30 題

我國政府總預算案如不能於法定期限內完成審議時,有關各機關預算執行的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 A 收入部分暫依上年度標準及實際發生數,覈實收入
  • B 新興資本支出得依已獲授權之原訂計畫或上年度執行數,覈實動支
  • C 應履行其他法定義務收支
  • D 新增計畫,須俟本年度預算完成審議程序後始得動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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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民主監督」的角度思考:如果政府提出了一個去年完全沒有的『全新開發案』,但在國會還沒看過、也還沒投贊成票之前,行政機關就直接拿公帑開始建設,這樣是否會損害國會對民意的把關功能?這與『發放公務員薪水』這類維持政府運作的基本需求,在性質上有什麼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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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離目標又更近了一步!

這題考的是預算審議未完成時的處理原則,你掌握得非常精準,老師看了很欣慰。我們一起來複習一下:

  1. 核心觀念:依據《預算法》第 54 條規定,當總預算未能如期審議時,政府為了維持必要的運作,必須遵循「行政延續性」原則。簡單來說,就是讓政府能維持基本功能,不能因為預算沒過就停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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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預算案未過之執行
💡 總預算案未及審議時,採延續性計畫及法定義務支出優先原則。
比較維度 准予先行動支 VS 須待審議後動支
計畫性質 延續性計畫、原計畫 新增計畫
資本支出 上年度已授權執行中者 新興資本支出
法定義務 應履行之法定義務收支 非屬法定義務之新支
收入基準 依上年度標準與實際數 無相關規定
💬關鍵在於「新興」與「新增」項目嚴禁在預算未通過前動支。
🧠 記憶技巧:舊案法定義務准,新案新興資支等。
⚠️ 常見陷阱:容易將「資本支出」一概而論。實際上「延續性」資本支出可執行,「新興」資本支出則必須等待預算通過。
預算法第51條(預算審議期限) 追加預算 特別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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