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2年
[一般行政] 行政學概要
第 30 題
我國政府總預算案如不能於法定期限內完成審議時,有關各機關預算執行的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 A 收入部分暫依上年度標準及實際發生數,覈實收入
- B 新興資本支出得依已獲授權之原訂計畫或上年度執行數,覈實動支
- C 應履行其他法定義務收支
- D 新增計畫,須俟本年度預算完成審議程序後始得動支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民主監督」的角度思考:如果政府提出了一個去年完全沒有的『全新開發案』,但在國會還沒看過、也還沒投贊成票之前,行政機關就直接拿公帑開始建設,這樣是否會損害國會對民意的把關功能?這與『發放公務員薪水』這類維持政府運作的基本需求,在性質上有什麼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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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預算執行與審議延宕時的法律紅線。這題測驗的是當總預算案未能在法定期限前審定時,政府機關如何遵循《預算法》進行過渡期間的運作。你選出的 (B) 選項確實具有法理瑕疵,因為**新興資本支出(New Capital Expenditures)**與新增計畫在性質上屬於全新的資源配置,必須經過國會的監督與授權。
預算法第 54 條的執行邏輯
根據 《預算法》第 54 條第 2 款第 1 目 的規定,新興資本支出及新增計畫,原則上**「須俟本年度預算完成審議程序後始得動支」**。選項 (B) 稱其可依上年度執行數覈實動支,顯然是混淆了「既有延續性經費」與「新興計畫」的處理方式。此外,實務上為了避免行政僵化,該條文亦設有例外,即「除法律另有規定或經立法院同意者外」,才須遵守上述限制,並非絕對禁止動支。至於選項 (A) 與 (C) 則分別對應了收入覈實與履行法定義務(如公務員薪資、法定社會福利),均屬維持政府基本運作之必要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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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案未過之執行
💡 總預算案未及審議時,採延續性計畫及法定義務支出優先原則。
| 比較維度 | 准予先行動支 | VS | 須待審議後動支 |
|---|---|---|---|
| 計畫性質 | 延續性計畫、原計畫 | — | 新增計畫 |
| 資本支出 | 上年度已授權執行中者 | — | 新興資本支出 |
| 法定義務 | 應履行之法定義務收支 | — | 非屬法定義務之新支 |
| 收入基準 | 依上年度標準與實際數 | — | 無相關規定 |
💬關鍵在於「新興」與「新增」項目嚴禁在預算未通過前動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