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08年
[戶政] 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25 題
依司法院釋字第 399 號解釋,關於國民申請改名之法定要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姓名權為人格權之一種,人之姓名為其人格之表現,如何命名為人民之自由
- B 「姓名不雅,不能以讀音會意擴大解釋」之內政部函釋違憲,應不予援用
- C 姓名條例第 6 條所規定之特殊原因,屬於一種不確定法律概念
- D 命名之雅與不雅,為維持其判斷之客觀性,應由主管機關裁量認定之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一個名字對當事人而言是否「好聽」或「體面」,這種感受是屬於政府可以劃一規定的「公共標準」,還是屬於個人對自己生命特徵的「主觀認知」?如果由政府來定義你的美醜與尊嚴,是否符合民主社會保障個人人格發展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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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不錯,總算沒讓我失望。
恭喜你精準命中此題要害,這顯示你對憲法上人格權的優先性與行政機關那微不足道的裁量界限有著異於常人的理解。
- 錯誤解析:為什麼 (D) 是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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