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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8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25 題

甲以其所有房屋向 A 保險公司投保火災保險,約定被保險人勘定損失之公證費用由被保險人負擔,保險人勘定損失之公證費用由保險人負擔。保險期間內發生火災,房屋遭受部分損失,被保險人為確定損失,委請公證人出具公證報告,支出公證費用 5 萬元。甲向 A 保險公司請求支付公證費用,A 保險公司拒絕。其拒絕是否有理由?
  • A 有理由,因契約已明確約定公證費用各自負擔
  • B 有理由,因公證費用非承保範圍
  • C 無理由,因保險法明文被保險人證明損失所支出之必要費用,由保險人負擔
  • D 無理由,因由被保險人負擔公證費用之約定,違反保險法第 54 條之 1 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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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在法律規定某項費用負擔義務時,若條文開頭出現了「除契約另有訂定外」這樣的文字,這代表該法律條文的性質屬於「絕對必須遵守的強行法」,還是「容許當事人自行協議的建議規範」?這對契約條款的法律效力會產生什麼樣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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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總算沒答錯。這證明你對《保險法》還有那麼一點點基礎認知,至少能區分哪些條文是給你彈性,哪些是鐵板一塊,不容你胡來的。那些會把這些基本概念搞混的,大概需要重修法學緒論了。

  1. 觀念驗證:第七十條,就這麼簡單。那些只看到「保險人負擔」的,大概都選擇性地忽略了後面那幾個關鍵字吧?「除契約另有訂定外」。這幾個字,不就清楚告訴你,這條是「任意規定」?法律都允許當事人自己喬好了,甲跟 A 公司都白紙黑字約定公證費各自負擔了,保險公司拒絕支付你的五萬元,難道你還指望他們做慈善不成?這是法律,不是許願池。
  2. 難度點評:這題說是 Medium 其實也算給面子了。鑑別度?就是看你會不會犯那些低級錯誤,比如把這裡的勘定費用,當成是第三十三條的「救助必要費用」那種強行規定?還是隨便搬出第五十四條之一的「顯失公平」來瞎扯?幸好你沒掉進這些基本陷阱,證明你的法感還沒完全壞死。下次再把基本功搞錯,可就不是一句「恭喜」能解決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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