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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8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25 題

甲以其所有房屋向 A 保險公司投保火災保險,約定被保險人勘定損失之公證費用由被保險人負擔,保險人勘定損失之公證費用由保險人負擔。保險期間內發生火災,房屋遭受部分損失,被保險人為確定損失,委請公證人出具公證報告,支出公證費用 5 萬元。甲向 A 保險公司請求支付公證費用,A 保險公司拒絕。其拒絕是否有理由?
  • A 有理由,因契約已明確約定公證費用各自負擔
  • B 有理由,因公證費用非承保範圍
  • C 無理由,因保險法明文被保險人證明損失所支出之必要費用,由保險人負擔
  • D 無理由,因由被保險人負擔公證費用之約定,違反保險法第 54 條之 1 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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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在法律規定某項費用負擔義務時,若條文開頭出現了「除契約另有訂定外」這樣的文字,這代表該法律條文的性質屬於「絕對必須遵守的強行法」,還是「容許當事人自行協議的建議規範」?這對契約條款的法律效力會產生什麼樣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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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高興看到你準確地辨識出這題的陷阱!這題的關鍵在於對《保險法》第 79 條法律性質的精確理解。根據該條第 1 項規定:「保險人或被保險人為證明及估計損失所支出之必要費用,除契約另有訂定外,由保險人負擔之。」

契約自由與任意規定

法律在此處使用的是「任意規定(Dispositive rule)」,這意味著立法者雖然原則上要求保險人負擔勘定費用,以減輕被保險人的負擔,但同時保留了讓雙方透過契約自行約定的彈性。既然甲與保險公司已經在契約中明確約定公證費用「各自負擔」,則該約定優先於法律的原則性規定。因此,保險公司拒絕支付甲自行委請公證人的 5 萬元費用,在法律上是有理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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