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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08年 [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 強制執行法與非訟事件法

第 一 題

📖 題組:
甲主張乙無權占有甲所有之 A 地,基於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訴請乙返還該地。甲於取得勝訴確定判決後,欲對乙加以強制執行時,發現 A 地上有 B 屋。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甲得否聲請法院對乙強制執行拆除 B 屋、返還 A 地?法院應如何判定是否對乙為執行?(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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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返還土地執行遇地上物未於執行名義載明」之題型,應直覺想到最高法院 44 年台抗字第 6 號判例(未命拆屋亦含拆屋還地之意),並切入區分地上物(B 屋)之所有權歸屬。接著,運用強制執行法執行機關僅具「形式審查權」之法理,說明法院應如何從形式證據判定,並點出若有實體爭議應循異議之訴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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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命返還土地之確定判決,其執行力是否當然及於未記載於執行名義上之地上建物之拆除?執行法院對此應依何種標準進行審查與判定? 【解析】 壹、法規依據

小題 (二)

如丙主張 B 屋為其所有,在甲對乙之強制執行程序中,應如何謀求救濟?(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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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第三人財產遭誤為執行或受波及時之救濟機制。解題時應先確認執行名義之主客觀範圍(對乙返還土地,不及於丙之房屋),接著依序提出『實體救濟(第三人異議之訴)』、『保全程序(停止執行)』與『程序救濟(聲明異議)』三個層次的救濟方法,展現答題的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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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第三人丙對坐落於執行標的(A 地)上之自己所有物(B 屋),面臨債權人甲聲請強制執行時,得主張之實體及程序救濟途徑為何。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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