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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08年 [觀護人] 刑事訴訟法與保安處分執行法

第 一 題

📖 題組:
某分局員警甲與乙接獲線報在丙民宅家中有人聚眾賭博,遂前往查緝並當場查獲證物賭具及賭資 5 萬多元,員警未於實施後 3 日內報告該管檢察署檢察官及法院。檢方偵辦之後,認為民宅主人丙有抽頭行為,依賭博罪嫌將丙及其他賭客起訴。法官在審理時發現員警甲與乙在無搜索票情況下,就直接進行搜索,事後在分局內才要求丙簽下「自願搜索同意書」,試問:
📝 此題為申論題,共 3 小題

小題 (一)

無票搜索的種類包含那些?(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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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為標準的法條記憶題。看到「無票搜索種類」,應立即聯想刑事訴訟法中「令狀主義(法官保留原則)之例外」規定。答題時需精確列出刑事訴訟法第130條至第131條之1的四種無票搜索類型(附帶搜索、逕行搜索、緊急搜索、同意搜索),並簡述其核心要件以獲取完整分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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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刑事訴訟法對於搜索程序原則上採行「令狀主義」(法官保留原則),必須持法官核發之搜索票始得為之。然為兼顧犯罪偵查之時效性與現實急迫性,法條明文定有四種無票搜索之例外情形。 【論述】 依現行刑事訴訟法之規定,無票搜索之種類包含以下四種:

小題 (二)

員警甲與乙在無票搜索情形下,事後要求丙簽署「自願搜索同意書」的行為是否合法?(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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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應直接聯想《刑事訴訟法》第131條之1「同意搜索」的法定要件。同意搜索必須滿足「事前」且「自願」兩個核心要件,事後補簽同意書無法補正違法搜索的瑕疵,更遑論在警局環境下簽署的自願性大有疑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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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同意搜索之要件是否須於「事前」取得?事後補簽同意書能否補正違法搜索之瑕疵? 【解析】 壹、法規依據

小題 (三)

若是員警查獲證物為手槍 2 把及子彈 10 發而非賭具及賭資,乃屬案情重大者,但因係違法搜索取得的證據,法院是否一概不得採為證據?(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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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應立即聯想「違法取證之證據排除法則」,特別是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的「權衡法則」。解題時需先指明員警「先搜索後補簽」屬違法搜索,接著運用最高法院實務基準,涵攝本案「槍枝查獲(公共利益)」與「程序違法(人權保障)」的權衡關係,切忌直接得出絕對排除或絕對容許之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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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警察違法搜索取得之證據,若涉及槍砲等危害社會治安之重大案件,法院是否應適用絕對排除法則使其無證據能力?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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