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ea_joint
108年
[人資] 企業管理、法學緒論
第 47 題
下列何種情形,被害人不得請求慰撫金之損害賠償?
- A 在居住的社區中有住戶發出超越常人社會生活所能容忍之噪音
- B 子女因祖上所傳的珍稀骨董遭竊之精神痛苦
- C 父母因未成年子女遭綁架勒贖的心神不寧
- D 旅行社因規劃不周使旅客感到浪費出遊時間而焦慮失眠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我們在法律上討論「精神賠償」時,這筆賠償是為了補償『物品本身不見了』的市場價值,還是為了補償『人的內心感受』受損?如果今天是一個對你完全沒有紀念意義的普通杯子被打破了,你也會覺得應該要求精神賠償嗎?這反映了法律在界定賠償範圍時,對於「物權損失」與「人權受損」的看法有什麼根本上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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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選出了正確答案!這顯示你對於民法中「慰撫金」的請求門檻有著非常清晰的邏輯。在法律實務中,並非所有的「傷心」都能要求金錢賠償,這道題目正是測試你是否能區分人格權與財產權的保護界線。
人格權與財產權的損害界線
法律之所以規定選項 (B) 不得請求慰撫金,核心在於該古董雖然珍稀且具紀念價值,但其本質仍屬於「財產權」。根據我國現行民法,慰撫金的請求通常以人格法益(如生命、身體、自由、名譽、居住安寧)或特定的身分法益受侵害為前提。即使物品毀損、滅失令人痛心,但在法律體系中,財產損失原則上僅能請求回復原狀或金錢賠償其物權價值,無法擴張到精神上的撫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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