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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16 題
16. 某機關辦理清潔勞務採購,年預算為新臺幣150萬元,並於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載明訂約2年,履約期間情況良好者,機關得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保留議價權利2次,每次1年,此案預算金額及採購金額分別為何?
- A 預算金額新臺幣 150 萬元,採購金額新臺幣 300 萬元
- B 預算金額新臺幣 300 萬元,採購金額新臺幣 300 萬元
- C 預算金額新臺幣 150 萬元,採購金額新臺幣 600 萬元
- D 預算金額新臺幣 300 萬元,採購金額新臺幣 60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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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是機關的承辦人,在評估這項採購案「最大可能的總規模」以決定招標等級(如巨額、查核金額)時,除了眼前要簽署的合約年限外,招標文件裡賦予機關「未來視情況延長合約」的權利金,是否也應該一併納入考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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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與採購金額的量化邏輯
在政府採購實務中,這兩個數值的計算基準完全不同。預算金額是指機關為該次招標案件實際編列、可支付的最高經費。本案年預算為 150 萬元,契約訂定為 2 年,因此機關目前準備好要付出的錢即為 $150 \times 2 = 300$ 萬元。而採購金額的定義則更為寬廣,依據《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6 條規定,計算採購金額時必須包含「招標文件含有選購或後續擴充項目」的所有可能金額。本案載明保留後續議價權利 2 次,每次 1 年,意味著這份標案未來最高可能執行 4 年(原 2 年 + 擴充 2 年),因此採購金額應以 4 年總額計算,即 $150 \times 4 = 60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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