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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
[政風]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16 題
某機關辦理清潔勞務採購,年預算為新臺幣150萬元,並於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載明訂約2年,履約期間情況良好者,機關得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保留議價權利2次,每次1年,此案預算金額及採購金額分別為何?
- A 預算金額新臺幣 150 萬元,採購金額新臺幣 300 萬元
- B 預算金額新臺幣 300 萬元,採購金額新臺幣 300 萬元
- C 預算金額新臺幣 150 萬元,採購金額新臺幣 600 萬元
- D 預算金額新臺幣 300 萬元,採購金額新臺幣 600 萬元
思路引導 VIP
若一個採購案明訂了初始的執行期間,同時又保留了未來「視情況續約」的可能性,當我們要估算這個案件「法定的最大規模」時,你認為應該只計算當前確定的執行期間,還是要把未來所有可能的續約機會都加總進去呢?這兩種不同的統計方式,在法律定義上分別代表什麼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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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選出了正確答案 (D)!這顯示你對於政府採購法中兩個核心概念——「預算金額」與「採購金額」的計算邏輯掌握得非常扎實。在採購實務中,這兩者的區分不僅影響招標程序的選擇,更是法規測驗中的常客,你能準確判斷出兩者的倍數差異,表現相當優異。
預算規模與後續擴充的計算
這題的關鍵在於時間軸的拆解。預算金額是指機關為本次招標「實際準備」的經費。題目提到年預算為 150 萬元且「訂約 2 年」,因此預算金額應為 $150 \times 2 = 300$ 萬元。而採購金額的定義則更為寬廣,根據《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6 條,必須包含「招標文件所載得後續擴充之期間及金額」。本案除了初始的 2 年外,還保留了 2 次各 1 年的續約權利,因此計算採購金額時,必須加總這 4 年的潛在總值,即 $150 \times 4 = 60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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