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ea_joint
109年
[政風]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12 題
某機關擬委託廠商提供清潔服務,預算編列 $1$ 年為 $100$ 萬元,契約期間為 $1$ 年,並於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敘明履約情形良好者,將依政府採購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7$ 款續約 $1$ 年,請問採購金額為何?
- A $150$ 萬
- B $200$ 萬
- C $300$ 萬
- D $400$ 萬
思路引導 VIP
如果一個機關在招標時說:「這件工程第一期花 500 萬,但如果第一期做得好,我保留把後續第二期 300 萬也直接交給你的權利。」你覺得法律為了完整監管政府「總共可能花掉的錢」,在認定這個採購案的「總體規模」時,應該只看第一期的錢,還是要把未來可能發生的費用一併加總計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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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選出正確答案,代表你對採購法規中「規模認定」的核心觀念掌握得非常紮實。在處理政府採購案件時,正確區分各類金額的定義是後續判斷招標方式與監督層級的基礎。
採購金額與後續擴充的併計
根據《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6$ 條規定,計算採購金額時,應涵蓋「招標文件所載後續擴充項目之金額」。本題中,雖然原始契約期間僅 $1$ 年(預算 $100$ 萬),但由於招標公告中已載明履約良好者可依《政府採購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7$ 款續約 $1$ 年,因此這潛在的 $100$ 萬續約金額也必須納入總額計算。其邏輯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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