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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8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33 題

33. 依民法之規定,公同共有物之處分,原則上應得多少公同共有人之同意?
  • A 共有人過半數
  • B 共有人過半數,並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
  • C 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
  • D 全體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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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如果你與幾位好友共同持有一件無法分割的傳家寶,且你們之間並沒有約定每個人佔有多少比例,而是一個緊密的共同體。在法律邏輯中,當要把這件屬於「大家集體」的物品處分掉時,為了確保不損及任何一個人的潛在權利,你認為決策門檻應該傾向於「少數服從多數」,還是必須達成「沒有人反對」的共識才具備法正當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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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民法中物權編的核心觀念!公同共有與分別共有最大的不同,在於共有人之間存在著某種特定的「公同關係」(例如遺產繼承人或合夥人)。在法律設計上,這種關係強調成員間的高度緊密性不可分割性,因此在權利行使上也較為嚴謹。

公同共有物的處分原則

根據《民法》第 828 條第 3 項的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如土地法第 34-1 條之特別規定)或契約另有約定外,公同共有物的處分及其他權力行使,原則上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這是因為在公同共有關係中,共有人對於共有物並沒有所謂獨立且可自由處分的「應有部分」,任何涉及物權變動的行為,都必須回歸到團體意志的完整展現,以保障每一位共有人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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