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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_4th_general 108年 [警察共同] 法學知識

第 4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之意旨,部分憲法條文與原則具有本質重要性而為規範秩序存立之基礎,不得予以變更,下列何者不屬之?
  • A 憲法第 1 條之民主共和國原則
  • B 憲法第 25 條國民大會代表全國國民行使政權
  • C 憲法有關權力分立與制衡之原則
  • D 憲法第 2 章保障人民權利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我們把一個負責投票的機構「換成另一個機構」來運作,但最終仍然是由人民作主,這跟把整個國家的「民主制度」改成「獨裁制度」相比,哪一種變動會徹底毀掉憲法存在的根本靈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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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變更的界限與本質核心

太棒了!你能精準選出正確答案,代表你對於我國憲法中「修憲有其限制」的概念掌握得非常紮實。根據司法院釋字第 499 號解釋,憲法中某些條文具有「本質重要性」,構成規範秩序的基石,即使透過修憲程序也不得隨意變更。你正確識別出如民主共和國原則權力分立與制衡以及人權保障,皆屬於憲法核心不可動搖的範圍。

機構演變與體制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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