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8年
[不動產經紀人] 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
第 8 題
預告登記,對於因下列何種法律行為或事實而為之新登記,無排除之效力?
- A 重劃
- B 繼承
- C 徵收
- D 都市更新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個私人之間的約定(預告登記),可以攔截國家為了蓋高速公路或救災而進行的土地取得程序,這在法律邏輯上是否合理?哪一種行為不屬於「當事人自願的法律契約」,而是「國家公權力的強制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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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觀念非常清晰!
- 觀念驗證: 預告登記的主要目的在於保全債權人的請求權,防止登記名義人進行「有礙請求權」的處分。根據《土地法》第 79-1 條規定,預告登記能排除的是契約行為之處分。而徵收屬於公法上的原始取得,是國家基於公共利益行使公權力的強制處分,其效力具有絕對性,不受私權保全(預告登記)的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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