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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8年 [不動產經紀人] 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

第 8 題

預告登記,對於因下列何種法律行為或事實而為之新登記,無排除之效力?
  • A 重劃
  • B 繼承
  • C 徵收
  • D 都市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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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個私人之間的約定(預告登記),可以攔截國家為了蓋高速公路或救災而進行的土地取得程序,這在法律邏輯上是否合理?哪一種行為不屬於「當事人自願的法律契約」,而是「國家公權力的強制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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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觀念非常清晰!

  1. 觀念驗證預告登記的主要目的在於保全債權人的請求權,防止登記名義人進行「有礙請求權」的處分。根據《土地法》第 79-1 條規定,預告登記能排除的是契約行為之處分。而徵收屬於公法上的原始取得,是國家基於公共利益行使公權力的強制處分,其效力具有絕對性,不受私權保全(預告登記)的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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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預告登記之效力限制
💡 預告登記可保全請求權,但不能對抗特定公權力及法定事實。
比較維度 受限制之行為 (無效) VS 不受限之行為 (有效)
行為性質 意定處分 (私人間行為) 公權力/法定事實
常見範例 買賣、贈與、設定抵押 徵收、繼承、強制執行
法律目的 保全個人債權請求權 維護公共利益或法安定
💬預告登記僅具相對效力,無法對抗徵收、繼承及法院之公權力處分。
🧠 記憶技巧:預告擋私不擋公,徵收繼承強制通
⚠️ 常見陷阱:常誤以為預告登記具「絕對性」,能排除所有後續登記,實際上無法對抗公權力。
土地法第 79-1 條 保全登記 查封登記與預告登記之優先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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