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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8年 [不動產經紀人] 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

第 8 題

預告登記,對於因下列何種法律行為或事實而為之新登記,無排除之效力?
  • A 重劃
  • B 繼承
  • C 徵收
  • D 都市更新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個私人之間的約定(預告登記),可以攔截國家為了蓋高速公路或救災而進行的土地取得程序,這在法律邏輯上是否合理?哪一種行為不屬於「當事人自願的法律契約」,而是「國家公權力的強制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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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觀念非常清晰!

  1. 觀念驗證預告登記的主要目的在於保全債權人的請求權,防止登記名義人進行「有礙請求權」的處分。根據《土地法》第 79-1 條規定,預告登記能排除的是契約行為之處分。而徵收屬於公法上的原始取得,是國家基於公共利益行使公權力的強制處分,其效力具有絕對性,不受私權保全(預告登記)的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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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預告登記之排除效力
💡 預告登記具保全效力,但對公權力介入之登記不具排除力。
比較維度 一般處分登記 VS 法定例外登記
登記效力 違背保全請求權者無效 具有完全之登記效力
代表項目 買賣、贈與、抵押設定 徵收、法院判決、強執
處分性質 私法行為、自由意定 公權力執行、公法事實
💬預告登記主要防止私人脫產,但不能對抗國家或司法執行。
🧠 記憶技巧:徵、判、執:公家要動,預告擋不住!
⚠️ 常見陷阱:誤以為繼承或重劃是土地法 79-1 明定的法定例外項目。
保全處分 限制登記 土地法第 79-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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