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4年
[不動產經紀人] 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
第 2 題
2 甲為 A 地之登記名義人,與乙成立附條件的 A 地贈與契約,則甲與乙可以對 A 地申請做下列那一種土地登記?
- A 假處分登記
- B 第一次登記
- C 註記登記
- D 預告登記
思路引導 VIP
如果你和某人約定好,未來在特定條件達成時(例如考上大學),他必須將一塊地過戶給你;為了避免他在這段等待期間,偷偷把土地賣給不知情的第三人,你會希望在官方名冊上先做一種什麼樣的「預先提醒」,來鎖定你的請求權並限制他隨意處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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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棒了!你的觀念非常清晰!
- 觀念驗證:這題的核心在於《土地法》第 79-1 條。當雙方成立附條件或附期限的移轉請求權時,為了防止登記名義人(甲)在條件成就前私自處分財產,法律提供了一種具有「保全請求權」效力的手段,這就是預告登記。它能產生限制處分的效力,保障乙未來的權利。
-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easy。這屬於土地法規的基礎核心考點,鑑別度在於能否區分「請求權保全」與一般的「行政註記」。你準確鎖定關鍵字「附條件」與「贈與契約」,展現了紮實的法律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