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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4年 [不動產經紀人] 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

第 2 題

2 甲為 A 地之登記名義人,與乙成立附條件的 A 地贈與契約,則甲與乙可以對 A 地申請做下列那一種土地登記?
  • A 假處分登記
  • B 第一次登記
  • C 註記登記
  • D 預告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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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和某人約定好,未來在特定條件達成時(例如考上大學),他必須將一塊地過戶給你;為了避免他在這段等待期間,偷偷把土地賣給不知情的第三人,你會希望在官方名冊上先做一種什麼樣的「預先提醒」,來鎖定你的請求權並限制他隨意處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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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這題的核心在於《土地法》第 79-1 條。當雙方成立附條件或附期限的移轉請求權時,為了防止登記名義人(甲)在條件成就前私自處分財產,法律提供了一種具有「保全請求權」效力的手段,這就是預告登記。它能產生限制處分的效力,保障乙未來的權利。
  2.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easy。這屬於土地法規的基礎核心考點,鑑別度在於能否區分「請求權保全」與一般的「行政註記」。你準確鎖定關鍵字「附條件」與「贈與契約」,展現了紮實的法律基礎!
📝 預告登記的應用
💡 預告登記旨在保全特定請求權,防止登記名義人擅自處分財產。
比較維度 預告登記 VS 假處分登記
申請性質 基於契約合意(私權) 基於法院裁定(公權)
發動主體 權利人與登記名義人 債權人向法院聲請
適用法規 土地法、土地登記規則 民事訴訟法、強制執行法
💬預告登記是預防性的權利保全,假處分則是具強制性的司法介入。
🧠 記憶技巧:預告登記「保全權」,沒我同意「不能轉」。
⚠️ 常見陷阱:常與「假處分」混淆。預告登記基於契約合意,假處分則是法院強制執行程序。
土地法第 79-1 條 查封登記 限制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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