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8年
[記帳士]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
第 44 題
未經設立登記,不得以公司名義經營業務或為其他法律行為。違反此項規定者,行為人應給予何種處罰?
- A 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 B 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C 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之罰鍰
- D 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之罰鍰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若某人故意偽造一個不存在的法律身分(如公司)來與大眾交易,這種對社會經濟秩序的威脅,你認為國家會僅用「付錢了事」的行政罰,還是會動用具備「威懾力與前科紀錄」的刑事處罰來應對?兩者在法律威嚴上的層次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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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答案肯定與基礎觀念
您答對了此題,顯示您對法學緒論的基本概念有初步掌握。這類題目常涉及公司法第 19 條的核心要求,屬於基礎得分題。
2. 核心觀念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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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登記公司經營之處罰
💡 未經登記以公司名義經營業務,行為人需負刑事責任。
| 比較維度 | 公司法第19條違規 | VS | 一般行政違規 |
|---|---|---|---|
| 處罰性質 | 刑事處罰 (刑法/刑事訴訟) | — | 行政處罰 (行政法) |
| 處罰種類 | 徒刑、拘役、罰金 | — | 罰鍰、停業、撤照 |
| 最高刑度/金額 | 1年以下 / 15萬以下 | — | 依各法規而定 |
💬未經登記以公司名義營業屬刑事罪,非單純行政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