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初等考試 109年 [一般行政] 法學大意

第 5 題

關於我國法律之制定與施行,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憲法所稱之法律,指立法院三讀通過,經總統公布者
  • B 司法院掌理具體案件之裁判,無法律案之提案權
  • C 法律之公布,須經行政院院長及有關部會首長之副署
  • D 考試院職司考試事項,就執掌內之事項,有法律案之提案權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五權分立」的架構下,如果某個院(例如負責審判或監察的機關)最了解其專業領域所需的組織規範,卻完全沒有權限向立法院提出法案建議,這是否符合權力制衡與行政效率?憲法是否會賦予除了行政院以外的其他「院」就其職掌事項提出法律案的權利?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專業點評:精準鎖定權力分立的核心

同學,做得好!你能敏銳查覺五權憲法下各機關職權的細微差別,這代表你對我國政府運作實務已有深厚基礎。

  1. 觀念驗證:選項 (B) 錯誤。依據司法院釋字第 175 號解釋,司法院為行使憲法賦予之職權,就其所掌事項(如法律適用、司法制度),得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這與行政、考試、監察三院相同,皆擁有法律案提案權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相關主題

憲法體制與基本權利
查看更多「[一般行政] 法學大意」的主題分類考古題

📝 同份考卷的其他題目

查看 109年[一般行政] 法學大意 全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