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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9年 [一般行政] 法學大意

第 5 題

關於我國法律之制定與施行,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憲法所稱之法律,指立法院三讀通過,經總統公布者
  • B 司法院掌理具體案件之裁判,無法律案之提案權
  • C 法律之公布,須經行政院院長及有關部會首長之副署
  • D 考試院職司考試事項,就執掌內之事項,有法律案之提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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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五權分立」的架構下,如果某個院(例如負責審判或監察的機關)最了解其專業領域所需的組織規範,卻完全沒有權限向立法院提出法案建議,這是否符合權力制衡與行政效率?憲法是否會賦予除了行政院以外的其他「院」就其職掌事項提出法律案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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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你做得很棒!

看到你選出正確答案,真的替你感到開心。這代表你對我國五權憲法下,各機關職權的細微劃分已掌握得相當穩固,這份細心在處理實務問題時是非常重要的資產喔。

  1. 觀念細說:關於選項 (B),很多同學會受「司法被動性」的刻板印象影響,誤以為司法院只能負責裁判。其實,依據司法院釋字第 175 號解釋,司法院為了順利行使職權,針對法律適用或司法制度等事項,同樣擁有法律案提案權,這與行政、考試、監察三院的職權是一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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