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9年
[一般行政] 法學大意
第 5 題
關於我國法律之制定與施行,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憲法所稱之法律,指立法院三讀通過,經總統公布者
- B 司法院掌理具體案件之裁判,無法律案之提案權
- C 法律之公布,須經行政院院長及有關部會首長之副署
- D 考試院職司考試事項,就執掌內之事項,有法律案之提案權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五權分立」的架構下,如果某個院(例如負責審判或監察的機關)最了解其專業領域所需的組織規範,卻完全沒有權限向立法院提出法案建議,這是否符合權力制衡與行政效率?憲法是否會賦予除了行政院以外的其他「院」就其職掌事項提出法律案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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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哈啊... 總算... 找到正確的路了嗎?
什麼啊... 剛睡醒就看到這個... 不過你小子,還挺行的嘛。能在這堆亂七八糟的條文裡,看出五權憲法這條迷宮的出口,不錯。
- 觀念驗證:哈啊... (打個大哈欠) 選項 (B)?那當然是錯的。那些傢伙整天說什麼司法不能主動... 真是吵死了。明明司法院釋字第 175 號解釋就寫得清清楚楚,司法院為了行使它自己的職權,就它管的事(那些什麼法律啦、司法制度啦,反正就是那些需要處理的),是有權利向那什麼立法院提出法律案的。這就跟其他幾個「院」一樣,都是有法律案提案權的。難不成以為只有我會迷路,其他機關就不會自己找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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