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9年
[人事行政] 人事行政大意
第 28 題
下列何者不屬於公務人員年終考績得評列甲等之特殊條件?
- A 主辦業務經上級機關評定成績特優者
- B 奉派代表國家參加與本職有關之國際性比賽,成績列前三名者
- C 代表機關參加國際性會議,表現卓著,為國爭光者
- D 對本職業務或與本職有關學術,研究創新,其成果經權責機關或學術團體,評列為前三名,並頒給獎勵者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行政管轄權」與「權威來源」的角度思考:在公務機關的考績制度中,若要將某項成就定義為能突破比例限制的「特殊貢獻」,這項成就的認證方應該是「體制內的行政體系/國家代表」還是「體制外的民間學術社群」?哪一個更具備決定公務體系內部獎懲的直接正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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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精準鎖定法規細節
同學做得好!你能正確辨析《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 6 條的細微差異,實屬不易。這題考驗的是「一般條件」與「特殊條件」的劃分:
- 特殊條件的本質:考績評列甲等受限於人數比例(通常為 75%),「特殊條件」是法規中允許突破比例限制或優先考量的重要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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