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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9年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第 1 題

下列有關現行勞資爭議處理法制度內容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為便利勞工,勞資爭議管轄機關為勞方當事人之住所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
  • B 獨任調解人依舊法無明文
  • C 與舊法相較,簡化罷工程序
  • D 雇主得以工會及其會員所為之爭議行為所生損害為由,向其請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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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勞工法律演進的目標是為了落實憲法保障的「生存權」與「勞動三權」,當勞資雙方談判破裂、調解無效時,法律應該是設置更多層層疊疊的行政關卡來阻止行動,還是應朝向更簡明、更尊重工會集體決策的方向來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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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本題考查《勞資爭議處理法》於 100 年大修後的核心精神。正確選項 (C) 是因為新法廢除了舊法中許多僵化的行政干預(如:強制仲裁的濫用),並明確規範只要調解不成立,工會經會員投票通過即可行使爭議權,大幅簡化了合法罷工的發動程序
  2. 選項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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