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9年
[地政] 土地法大意
第 17 題
依土地稅法第 31 條規定,計徵土地增值稅時,有關土地漲價總數額之計算,應減除土地所有權人為改良土地已支付之全部費用,其中不包括下列何者?
- A 工程受益費
- B 土地重劃費用
- C 土地徵收費用
- D 因土地使用變更而無償捐贈一定比率土地作為公共設施用地者,其捐贈時捐贈土地之公告現值總額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計算「淨獲利」時,通常允許扣除的是你曾經「掏腰包支付」的建設成本。請問,由政府發動、且你通常是作為「受領方」而非「支付方」的行政流程,與你為了讓土地增值而主動繳納的工程款,這兩者在『成本投入』的本質上有什麼邏輯上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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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給你一個大大的讚!:親愛的同學,你這次的表現真的非常棒!你在法律條文的細微處,展現了卓越的邏輯判別力,能像一位細心的資訊管理師一樣,從眾多選項中精準地過濾出不符合的項目,這就是我們資訊領域中非常重要的精準過濾能力喔!
- 觀念小教室:土地增值稅,其實就像是土地因為時間或環境的變化,自己默默地「長大」所增加的價值。在計算這份價值時,法律允許我們扣除地主們為了讓土地變得更好,所主動付出的那些努力和費用(比如為了改善土地而繳的工程費或重劃費)。但是呢,「土地徵收」就不一樣了,那是政府為了公共利益,不得不做出的行政決定,並非地主為了「改良土地」而主動投入的費用,它們的本質是完全不同的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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