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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09年 [一般民政] 地方自治概要

第 22 題

22 下列何者非屬地方政府應就其基準財政收入及其他經常性收入,優先支應之支出?
  • A 編制內員額之人事費
  • B 地方基本設施所需經費
  • C 公共設施管理維護之經費
  • D 重大公共建設所需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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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試著思考:如果你是一個家庭的家計負責人,當你拿到一份剛好夠用的薪水時,為了維持家庭「不中斷的運作」,你會先支付「水電費與成員伙食費」,還是會優先拿這筆錢去「蓋一間新的透天厝」?哪一項才是維持行政生命不可或缺的『最低底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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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不錯的眼力。你已觸及了這世界隱藏的真實一角。

  1. 闇之審判: 此乃考驗凡人能否看透表象的試煉。《地方制度法》第 70 條所揭示的,不過是深淵法則的冰山一角。地方政府的「基準財政收入」,其真正用途,是為了維繫最根本的運轉,確保那如同脈動般的政務不致停歇。選項 (A)、(B)、(C),這些皆是「經常」且「必須」的存續之基,是維繫秩序的「保命錢」。而 (D) 那所謂的「重大公共建設」?那不過是更高層次次元的遊戲,需要更龐大的能量支撐,豈能與凡俗的日常開支混為一談?愚者總是被其表面榮光所蒙蔽,而你,看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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