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考申論題
109年
[地政] 土地登記概要
第 三 題
試問:「再轉繼承」之意涵為何?關於臺灣光復後始發生繼承事實之土地,如有部分繼承人拋棄其繼承權之情形,因繼承開始時間之不同,其他未拋棄繼承權之繼承人於申請辦理繼承登記時,所應檢附之拋棄繼承文件有何不同?又,申辦繼承登記時,繼承人為胎兒者,依土地登記規則規定,如何辦理其登記?以上三項問題,請申述之。(25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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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由三個獨立子題構成:1. 「再轉繼承」定義:這是民法繼承編與登記實務的結合,關鍵字是「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後,辦理登記前死亡」。2. 「拋棄繼承」文件之演變:這是地政考試最常考的實務題,分水嶺是民國74年(1985年)6月5日民法修正生效日,修正前是「向家族或親屬」拋棄,修正後是「向法院」拋棄。3. 「胎兒繼承」:考查土地登記規則第121條,重點在於「應保留其應繼分」以及「若不幸流產或死產」後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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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本題測驗繼承登記之實務,包含再轉繼承定義、拋棄繼承證明文件之歷史變遷,以及胎兒繼承之特殊登記規範。 【理論/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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