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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考申論題 109年 [地政] 土地登記概要

第 二 題

試問:農業發展條例所定耕地所有權移轉之請求權,申請辦理預告登記時,其要件為何?又,預告登記經辦竣後,權利人(預告登記之請求權人)死亡,其繼承人申辦該預告登記權利之繼承時,登記機關應如何辦理登記?請說明之。(25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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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結合了「預告登記」與「耕地移轉限制」兩大考點。思考順序:1. 先釐清預告登記的基本要件(土地法第79條之1):必須有請求權存在(移轉、消滅、負擔之變更)。2. 結合「耕地」特性:農業發展條例對耕地移轉有特定限制(如私法人限制),但在辦理預告登記時,是否需符合「現在」就能移轉的條件?還是「未來」符合即可?3. 預告登記權利的繼承處理:這在土地登記規則第155條有明確規範,要區分「預告登記本身」與「移轉登記」的不同。預告登記是一種類物權化的債權請求權,可以繼承,但登記名義要如何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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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本題考查土地法預告登記之要件,特別是涉及耕地時之特殊性,以及預告登記請求權人死亡時,其繼承登記之實務作業程序。 【理論/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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