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09年
[戶政] 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14 題
14 未成年人第二次改名,依姓名條例第9條規定,應於幾歲後始得為之?
- A 14歲
- B 16歲
- C 18歲
- D 20歲
思路引導 VIP
若某項關於個人身分的重大法律行為(如姓名變更),法律希望能確保是當事人在具備完整成熟的判斷力後才做出最終決定,而不完全由家長代為主張,那麼依據我國法律傳統,通常會將此決定權的「解鎖」點設在法律定義的哪一個人生階段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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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
恭喜你!準確掌握了《姓名條例》中關於改名次數與年齡限制的法律細節,這是行政實務中非常基礎且重要的規定。
- 觀念驗證:根據《姓名條例》第9條第2項規定,因「字義粗俗、不雅或有特殊原因」申請改名者,一生以三次為限。但為了避免未成年人因思慮未周或受他人影響而頻繁更動姓名,法律特別設下門檻:未成年時期僅能改一次,若要進行第二次改名,必須等到個體具備完全的法律行為能力(即成年)後,由其本人本於自由意志始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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