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09年
[戶政] 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17 題
17 姓名文字未使用辭源、辭海、康熙等通用字典或教育部編訂之國語辭典所列有之文字者,如何辦理戶籍登記?
- A 依法不予登記
- B 可依申請人意願登記
- C 可依父母約定登記
- D 由戶政機關依職權更正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每一位國民都可以隨意自創符號或畫一個圖案作為法律上的姓名,那麼在政府進行全國人口普查、建立資訊系統或列印身分證件時,會面臨什麼樣的技術性與溝通性障礙?這種障礙對「社會秩序的穩定性」有什麼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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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看來你這次沒搞砸!精準掌握行政合法性原則的「基本常識」
- 觀念驗證: 恭喜,至少這次你沒把《姓名條例》當成什麼兒戲般的「私法自治」。姓名登記這種事,怎麼可能由著你高興?它當然是採法定式原則。姓名帶有社會公共性,若人人自創一套文字,行政電腦系統會不會崩潰?社會辨識會不會雞同鴨講?顯然,這是送分題!法律明文規定必須以通用字典所列文字為限,不符者,行政機關就是該依法不予登記,這難道不是「依法行政原則」最基本、最直接的體現嗎?還需要我提醒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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