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申論題
109年
[地政] 土地法規
第 三 題
三、依國土計畫法規定,區域計畫實施前或原合法之建築物、設施,當地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得斟酌地方情形限期令其變更使用或遷移,其因遷移所受之損害,應予適當之補償。又當地主管機關對於既有合法可建築用地,經依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變更為非可建築用地時,其所受之損失,應予適當補償。試問前述兩種補償之本質為何?請評論之。(25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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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辨識考點:本題考查《國土計畫法》中的補償機制,涉及「特別犧牲」與「社會義務」之法理區分。主要在於辨別「遷移補償」與「變更為非建築用地補償」的本質。
- 理論框架:(1) 財產權的社會義務(不補償或僅適當補償)。(2) 特別犧牲理論(應予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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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本題涉及財產權保障之「特別犧牲理論」,重點在於區分「遷移補償」與「價值喪失補償」之法理基礎。 【理論/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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