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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09年 [地政] 土地登記

第 二 題

二、土地登記規則第57條第1項第3款規定:「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登記機關應以書面敘明理由及法令依據,駁回登記之申請:……三、登記之權利人、義務人或其與申請登記之法律關係有關之權利關係人間有爭執。……。」此規定所稱「登記之權利人、義務人或其與申請登記之法律關係有關之權利關係人間有爭執」之意涵為何?又,假設甲於107年4月1日以遺囑指定其所有A土地之處分方式,並指定乙為遺囑執行人。108年10月15日甲死亡後,乙檢具該遺囑及其他登記申請書類文件,向登記機關申辦A土地之遺囑執行人登記。於登記機關審查期間,甲之繼承人丙,質疑該遺囑之真正,爰向登記機關提出異議。於此設例情形,登記機關可否依土地登記規則第57條第1項第3款規定駁回乙之遺囑執行人登記申請?以上二問,請綜合闡釋說明之。(25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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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包含兩個層次:第一是理論層次,要求解釋「爭執」的法律意涵;第二是實務應用層次,針對遺囑執行人登記案件中繼承人提出「遺囑真正」質疑的處理。思考路徑:1. 釐清「爭執」必須是關於「私法上權利義務」之爭點,且登記機關無實質審查權。2. 針對設例,重點在於「異議」是否具備具體理由與法律依據。3. 引用相關實務函釋(如內政部關於遺囑執行人登記之函令),說明僅憑質疑「遺囑真正」是否足以構成駁回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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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本題考查土地登記規則第57條第1項第3款「權利爭執」之定義,以及繼承人對遺囑真正性提出異議時,登記機關應如何處置之行政實務。 【理論/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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