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法律類申論題 109年 海商法與海洋法

第 一 題

📖 題組:
一、船舶運送人 A 承運進口商 B 自美國進口的生鮮食品一批至高雄港,船舶抵達日本港口外海時,有船員發燒,因適逢全球新冠肺炎疫情期間,船舶被禁止入港。待隔離期滿船舶入港後,又因船舶安全航行證書剛好過期,船舶被日本港口主管機關扣留,A 安排船舶重新檢驗,又因疫情受到耽擱,待取得船舶有效證書,抵達我國高雄港時,貨物全部腐敗。B 以船舶於日本港安全航行證書過期為由,認為船舶欠缺適航性,向 A 求償貨價全額損失。試問 A 主張下列抗辯有無理由? (一)此屬突失航行能力且符合海商法第 69 條免責事由之規定。(15 分) (二)載貨證券記載運送人對生鮮食品之任何賠償責任,以不超過運費為限,因此,縱使 A 應對本件貨損負責,亦可依約主張限制責任。(15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此屬突失航行能力且符合海商法第 69 條免責事由之規定。(15 分)

思路引導 VIP

這是一道經典的海商法實例題,測驗考生對於「適航性義務」的深度理解,特別是「文書適航性」、「適航義務時點」與「發航後突失航行能力」的區分。看到題目後,請先在腦中建立以下分析框架:

  1. 辨識爭點(區分核心與附帶)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本題涉及兩個層次的爭點:

  1. 核心爭點:船舶安全航行證書於航程中、且係因中間港檢疫隔離延誤後始過期,運送人是否構成發航前及發航時未盡「文書適航性」之注意義務?抑或屬發航後之「突失航行能力」?
  2. 附帶爭點:若屬發航後突失航行能力,運送人能否進一步主張海商法第69條第9款「檢疫限制」或第17款概括免責事由?

小題 (二)

載貨證券記載運送人對生鮮食品之任何賠償責任,以不超過運費為限,因此,縱使 A 應對本件貨損負責,亦可依約主張限制責任。(15分)

思路引導 VIP

各位同學,這是一題典型的『海商法強制責任體系』測驗題。拿到這題,請先審題:題目已經假設『縱使 A 應對本件貨損負責』,所以這小題的重點『不在』探討 A 究竟有沒有過失、是不是適航性欠缺,而是聚焦在『載貨證券上的責任限制條款效力』。 這題的『核心爭點』非常明確:運送人 A 在載貨證券上記載『對生鮮食品賠償責任以運費為限』,這條款有沒有效?這立刻牽涉到海商法第61條(禁止減輕或免除責任條款)的強制規定。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本題涉及運送人以載貨證券條款限制貨損賠償責任之效力。具體爭點可分為:

  1. 核心爭點:載貨證券記載「對生鮮食品之賠償責任以運費為限」之約定,是否屬於減輕運送人因過失或海商法運送章法定義務不履行所生貨損責任,而依海商法第61條不生效力?
  2. 附帶爭點:若該特約不生效力,運送人 A 於承擔貨損責任時,得否另依海商法第70條第2項主張法定單位責任限制?其適用限制為何?

🏷️ 相關主題

海商法運送責任與海事債權
查看更多「海商法與海洋法」的主題分類考古題

📝 同份考卷的其他題目

查看 109年海商法與海洋法 全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