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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申論題 109年 [司律第二試] 海商法與海洋法

第 一 題

📖 題組:
一、船舶運送人 A 承運進口商 B 自美國進口的生鮮食品一批至高雄港,船舶抵達日本港口外海時,有船員發燒,因適逢全球新冠肺炎疫情期間,船舶被禁止入港。待隔離期滿船舶入港後,又因船舶安全航行證書剛好過期,船舶被日本港口主管機關扣留,A 安排船舶重新檢驗,又因疫情受到耽擱,待取得船舶有效證書,抵達我國高雄港時,貨物全部腐敗。B 以船舶於日本港安全航行證書過期為由,認為船舶欠缺適航性,向 A 求償貨價全額損失。試問 A 主張下列抗辯有無理由? (一)此屬突失航行能力且符合海商法第 69 條免責事由之規定。(15 分) (二)載貨證券記載運送人對生鮮食品之任何賠償責任,以不超過運費為限,因此,縱使 A 應對本件貨損負責,亦可依約主張限制責任。(15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此屬突失航行能力且符合海商法第 69 條免責事由之規定。(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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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道經典的海商法實例題,測驗你對於「適航性義務」的深度理解,特別是「文書適航性」、「適航義務時點」與「發航後突失航行能力」的區分。看到題目後,請先在腦中建立以下分析框架: 首先,辨識爭點並區分核心與附帶爭點。核心爭點在於:船舶安全航行證書在中間港因檢疫隔離延誤後過期,是否當然代表發航前欠缺文書適航性?還是屬於海商法第62條第2項的發航後「突失航行能力」?(這部分應占答題篇幅80%)。附帶爭點則是:若屬發航後突失航行能力,運送人能否主張海商法第69條第9款「檢疫限制」及第17款概括免責?(占答題篇幅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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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爭點 運送人A就船舶安全航行證書於航程中因檢疫延誤而過期,是否構成發航後之突失航行能力,並得主張海商法第69條第9款之免責事由? 二、法規範

小題 (二)

載貨證券記載運送人對生鮮食品之任何賠償責任,以不超過運費為限,因此,縱使 A 應對本件貨損負責,亦可依約主張限制責任。(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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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這是一題典型的「海商法強制責任體系」測驗題。拿到這題,請先審題:題目已經假設「縱使 A 應對本件貨損負責」,所以這小題的重點「不在」探討 A 究竟有沒有過失、是不是適航性欠缺,而是聚焦在「載貨證券上的責任限制條款效力」。 核心爭點非常明確:運送人 A 在載貨證券上記載「對生鮮食品賠償責任以運費為限」,這條款有沒有效?這立刻牽涉到海商法第61條(禁止減輕或免除責任條款)的強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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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爭點 運送人A主張依載貨證券記載,將生鮮食品貨損賠償責任限制於運費額度內,是否有理由。 二、法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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