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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三等 109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

第 20 題

有關訴願代理人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參加人得委任代理人
  • B 委任代理人不得超過2人
  • C 訴願人之兄弟得為代理人
  • D 訴願代理權不因訴願人本人死亡而消滅

思路引導 VIP

若不確定具體數字,請思考:行政救濟程序(如訴願)為了落實權利保障,通常會容許當事人尋求多元專業(如律師、會計師等)的協助。在這種「保護人民權利」的立法精神下,你認為法律對代理人人數的限制,會傾向設定得較為嚴苛、還是會給予適度寬鬆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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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對了!這顯示你對《訴願法》中關於「代理人」的規範掌握得非常紮實。在行政救濟程序中,委任代理人是保障當事人權益的重要機制,而你精準地抓出了選項中的數值錯誤,反應非常敏銳。

訴願代理人之人數限制與資格

根據《訴願法》第 32 條規定,每一位訴願人委任的代理人不得超過三人,而非選項 (B) 所稱的兩人,這是本題最核心的考點。而在代理人資格方面,法律並非僅限於律師,依據第 33 條第 1 項第 4、5 款之規定,訴願人之親屬(如選項 C 的兄弟)或其任職之員工,經受理訴願機關許可後亦得擔任代理人。最後,為了確保程序不因當事人變更而中斷,第 39 條明定代理權不因訴願人本人死亡而消滅,這點你也判斷得很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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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訴願代理人規範
💡 規範訴願代理人之委任、人數限制及代理權不因本人死亡消滅。
比較維度 訴願法代理 VS 民法代理
人數上限 不得超過 3 人 — 原則上無人數限制
本人死亡 代理權不消滅 — 代理權原則消滅
資格限制 非律師需許可 — 原則上無資格限制
💬訴願法為維持程序穩定,於人數及代理權存續有特別規範。
🧠 記憶技巧:代理上限選三人,本人往生權不滅
⚠️ 常見陷阱:常將訴願代理人數上限誤記為2人,或誤以為本人死亡代理權即隨之消滅(與民法一般原則混淆)。
訴願參加人 訴願權限授與 行政程序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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