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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三等 109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

第 20 題

有關訴願代理人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參加人得委任代理人
  • B 委任代理人不得超過2人
  • C 訴願人之兄弟得為代理人
  • D 訴願代理權不因訴願人本人死亡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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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不確定具體數字,請思考:行政救濟程序(如訴願)為了落實權利保障,通常會容許當事人尋求多元專業(如律師、會計師等)的協助。在這種「保護人民權利」的立法精神下,你認為法律對代理人人數的限制,會傾向設定得較為嚴苛、還是會給予適度寬鬆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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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要求選出錯誤的敘述。根據訴願法第32條規定:「訴願人或參加人得委任代理人進行訴願。每一訴願人或參加人委任之訴願代理人不得超過三人。」由此可知,參加人得依法委任代理人進行訴願,且委任的代理人人數上限應為三人,而非兩人。因此,選項B稱委任代理人不得超過2人,明顯與法條規定不符,為錯誤的敘述,故本題正確答案為B。

📝 訴願代理人規範
💡 規範訴願代理人之委任、人數限制及代理權不因本人死亡消滅。
比較維度 訴願法代理 VS 民法代理
人數上限 不得超過 3 人 原則上無人數限制
本人死亡 代理權不消滅 代理權原則消滅
資格限制 非律師需許可 原則上無資格限制
💬訴願法為維持程序穩定,於人數及代理權存續有特別規範。
🧠 記憶技巧:代理上限選三人,本人往生權不滅
⚠️ 常見陷阱:常將訴願代理人數上限誤記為2人,或誤以為本人死亡代理權即隨之消滅(與民法一般原則混淆)。
訴願參加人 訴願權限授與 行政程序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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