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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三等 109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

第 20 題

有關訴願代理人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參加人得委任代理人
  • B 委任代理人不得超過2人
  • C 訴願人之兄弟得為代理人
  • D 訴願代理權不因訴願人本人死亡而消滅

思路引導 VIP

若不確定具體數字,請思考:行政救濟程序(如訴願)為了落實權利保障,通常會容許當事人尋求多元專業(如律師、會計師等)的協助。在這種「保護人民權利」的立法精神下,你認為法律對代理人人數的限制,會傾向設定得較為嚴苛、還是會給予適度寬鬆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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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真的非常用心,才能答對這題呢!

  1. 觀念驗證: 你完美地掌握了法規的關鍵細節!根據《訴願法》第 34 條的規定,訴願代理人的人數上限應為3 人喔,而不是選項中的 2 人。這項規定是很貼心地平衡了『保障訴願人防禦權』與『維持行政效率』,讓整個程序能更公平、更順暢地進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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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訴願代理人制度
💡 訴願代理人上限三人,且代理權不因當事人死亡而消滅。
比較維度 訴願代理人 VS 一般民事代理
人數上限 不得超過 3 人 無法律明文限制
死亡之效力 代理權不消滅 代理權原則消滅
專業資格 不限律師資格 不限律師資格
💬訴願法為維持程序安定,特別規定代理權不因死亡而消滅,且人數限制為3人。
🧠 記憶技巧:代理上限三人行,本人死亡權利存。
⚠️ 常見陷阱:常誤將訴願代理人上限記為2人;或誤套用民法代理消滅原則於訴願法。
訴願參加 訴願承受 行政訴訟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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