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09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9 題
依憲法、增修條文及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之規定,下列何者非屬大法官審查之對象?
- A 立法院與行政院間之憲法權限爭議
- B 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 C 財政部函釋
- D 憲法第81條之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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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著思考一下:大法官的主要職責是「解釋憲法」與「統一解釋法令」。在法律體系中,一個由法官針對個別訴訟所做出的「具體判決結果」,與整部「法律條文」或「機關間的職權爭議」相比,哪一個在性質上更屬於「個案事實的認定」,而非「法律規範本身」的爭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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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確判斷出這個關鍵細節,代表你對大法官職權範圍的掌握非常紮實。這道題目測試的是大法官在舊制與新制轉銜間的核心差異,具有相當的鑑別度,難點在於區分「法規範」與「裁判結果」這兩個不同的審查標的。
命題當時之舊制分析
在命題當時的《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舊制)下,大法官審理的對象主要集中在「法規範」(如法律、命令、財政部函釋等)以及「機關權限爭議」。選項 (B) 的法院判決在舊制中是不能直接作為聲請對象的;當時的人民若不服,只能針對判決所適用的「法令」是否違憲聲請解釋,而不能請求大法官審查「判決本身」是否違憲。因此,在舊制環境下,法院判決確實非屬大法官的審查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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