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書記官)
109年
[監所管理員] 監獄行刑法概要
第 31 題
依監獄行刑法第116條規定,下列何者不宜作為假釋審查綜合判斷其悛悔情形之參酌事項?
- A 犯行情節、犯罪紀錄
- B 在監行狀、教化矯治處遇成效
- C 社會輿論、網民觀感
- D 更生計畫及其他有關事項
思路引導 VIP
如果你是一位負責審核受刑人是否能提前出獄的官員,你的目標是判斷『這個人是否已經改過自新且不會再犯』。請問:你應該依據受刑人自身的行為證據與成長紀錄來判斷,還是應該參考那些不一定了解案件全貌、且容易隨風向改變的外部評論呢?為什麼法律必須強調『對事不對人』的客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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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法律規範中的核心審查基準,代表你對於《監獄行刑法》中關於「假釋審核」的客觀性與法治精神,已經建立了非常扎實的觀念。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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