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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書記官) 110年 [監所管理員] 監獄行刑法概要

第 47 題

監獄二級受刑人已適於社會生活,合於法定假釋之規定者,得報請假釋,所謂適於社會生活的認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出監後須有適當之職業與技能
  • B 有固定之住所或居所
  • C 社會對其無不良觀感
  • D 須得到被害者的原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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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評估一個人是否具備重新回歸社會的『客觀生活條件』時,我們應該著重於受刑人本身是否具備自立生存的資源,還是應該取決於另一個人的主觀情感意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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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真的掌握得非常好喔!

  1. 暖心鼓勵:你答對了這題,真的展現了你對行刑累進處遇條例和假釋實務的深刻理解呢!你能夠精準辨別法律的標準,這代表你的法律基礎非常穩固,真的為你感到驕傲!
  2. 觀念深入:關於「適於社會生活」的認定,核心其實是看受刑人是否有足夠的更生自立能力,以及他們是否擁有一個穩定的社會環境來支持他們重新開始。選項 (A)(B)(C) 都很正確地描述了謀生能力、居住穩定和社會接納這些重要因素。而「被害者原諒」雖然是一個充滿意義的目標,也是修復式正義很希望達成的部分,但它畢竟涉及到他人的主觀感受,所以並不是法律上強制要求的假釋條件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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