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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dicial_immigration_senior_essay 109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

第 一 題

📖 題組:
設於甲市之海洋科技研究機構 A 以研究為目的,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下稱農委會)依據野生動物保育法第34條授權訂定之「保育類或具危險性野生動物飼養繁殖管理辦法」第5條,填具申請書及檢具法定資料,向甲市之主管機關農業局申請同意所飼養保育類海豚之繁殖。依同條規定,甲市農業局於初審後,應併同具體之審查意見層轉中央主管機關(農委會)同意。結果甲市農業局於初審後,即以 A 所檢具之資料中有關繁殖後之處置方式及對生態安全之影響說明不完全為理由,作出不同意之決定並通知 A。試問: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上述甲市農業局之不同意決定書之法律效力為何?請附具理由說明之。(1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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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為多階段行政處分之定性。下級機關依法僅有「層轉」權限,卻逕行以自己名義對外作成否准決定,此決定的性質是否屬行政處分,以及越權作成處分的瑕疵是否導致無效或僅屬得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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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下級機關未依法定程序層轉,逕自以自己名義作成否准申請決定之法律性質與效力。 【解析】 壹、法規依據

小題 (二)

A 依法應如何請求救濟?(1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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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上題,因認定該否准決定為行政處分,應思考針對「依法申請案件被駁回」之情形,當事人應如何提起行政爭訟(訴願及課予義務訴訟),並點出正確的訴願管轄機關與訴訟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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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對於下級機關越權逕為否准之行政處分,當事人應如何提起行政救濟。 【解析】 壹、法規依據

📜 參考法條

保育類或具危險性野生動物飼養繁殖管理辦法【民國89年11月30日修正】 第5條 保育類野生動物之繁殖,以合於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三項之規定為限。 依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三項規定申請繁殖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資料,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經初審後,併同具體之審查意見層轉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始得為之;計畫變更時亦同: 一、教育或學術研究計畫。 二、擬繁殖物種(註明中文或英文名稱及學名,必要時應包括亞種名)及數量。 三、保育類野生動物登記卡影本。 四、計畫主持人之姓名、住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及簡歷。 五、繁殖後之處置方式及對生態、人畜安全之影響說明。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資料。
📝 行政管轄權限與救濟
💡 管轄權限欠缺之行政處分效力及申請遭拒後之課予義務訴訟程序。

🔗 管轄違法處分之救濟鏈

  1. 1 法定程序 — 地方初審後層轉中央同意
  2. 2 程序瑕疵 — 地方逕自作成拒絕處分(管轄違法)
  3. 3 訴願階段 — 不服拒絕處分,向中央機關提起訴願
  4. 4 司法救濟 — 依行政訴訟法第5條提起課予義務訴訟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機關逾越「土地管轄」則依行政程序法第115條處理。
🧠 記憶技巧:先看管轄(有無權限)、再看性質(處分否)、最後救濟(撤銷或課予義務)。
⚠️ 常見陷阱:容易誤將「管轄錯誤」直接判斷為「無效」(行程法第111條);或在救濟途徑只寫撤銷訴訟,漏掉請求機關「作成處分」的課予義務訴訟。
職務協助 行政處分之無效與撤銷 行政訴訟類型之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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