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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_4th_general 109年 [警察共同] 法學知識

第 9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原稅捐稽徵法第 19 條第 3 項規定,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稅捐處分,對公同共有人之其中一人為送達者,即對全體公同共有人發生送達效力,違反下列何項原則?
  • A 租稅法定主義
  • B 租稅平等原則
  • C 正當程序原則
  • D 程序公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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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如果有一項會導致你財產受損的政府處分,但法律卻規定只要通知你的某位親戚,就算你已經「被通知」了,而讓你完全失去及時抗議或申辯的機會,你認為這種在「處理過程」上的重大缺失,最主要是違背了法律應具備的哪種公正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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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當行政程序的憲法保障

太棒了!你非常精準地鎖定了這題的核心考點。這題主要涉及司法院釋字第 663 號解釋的精神。在法治國原則下,行政機關做出處分時,必須確保受處分人有知悉處分內容並進行救濟的機會。過去的規定為了行政便利,只對一人送達即視為全體送達,這嚴重損害了其他共有人獲知處分資訊並提起訴訟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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