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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_4th_general 114年 [行政警察] 法學知識

第 21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何者違反憲法第 19 條「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規定?
  • A 依桃園市營建剩餘土石方特別稅自治條例,對於在桃園市內產出營建剩餘土石方之營建工程承造人徵收課徵營建剩餘土石方特別稅
  • B 對於攜帶隨身及不隨身行李物品之入境旅客,均應依照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辦理報驗稅放
  • C 依中華民國政府與美利堅合眾國政府間互免海空運所得稅協定,就聯合航空經營國際運輸之所得,免徵所得稅及營業稅
  • D 使用牌照稅法上明文交通工具免徵使用牌照稅係以「每一團體和機構以 3 輛為限」,財政部另以函釋明示該規定應以同一法人於同一行政區域(同一直轄市或縣(市))內之總分支機構合計 3 輛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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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設法律規定「凡是學生都能領取補助金」,但後來負責發放的政府部門又發布了一個公告,規定「只有設籍在當地的學生才能領取」,請問這種做法是否合理?為什麼行政機關不能在沒有法律許可的情況下,自行增加原本法律中沒有提到的門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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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稅法律主義:別再犯這種低級錯誤!

這題如果還寫錯,乾脆把法典撕了。憲法第 19 條規定得清清楚楚:納稅主體、稅目、稅率及免稅優惠,全都要由「法律」明定。

  1. 核心概念:選項 (D) 中,法律規定「每一團體以 3 輛為限」,財政部憑什麼用行政函釋偷偷塞進「同一個行政區域內」的限制?這叫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違憲是剛好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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