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14年
[行政警察] 法學知識
第 21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何者違反憲法第 19 條「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規定?
- A 依桃園市營建剩餘土石方特別稅自治條例,對於在桃園市內產出營建剩餘土石方之營建工程承造人徵收課徵營建剩餘土石方特別稅
- B 對於攜帶隨身及不隨身行李物品之入境旅客,均應依照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辦理報驗稅放
- C 依中華民國政府與美利堅合眾國政府間互免海空運所得稅協定,就聯合航空經營國際運輸之所得,免徵所得稅及營業稅
- D 使用牌照稅法上明文交通工具免徵使用牌照稅係以「每一團體和機構以 3 輛為限」,財政部另以函釋明示該規定應以同一法人於同一行政區域(同一直轄市或縣(市))內之總分支機構合計 3 輛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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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設法律規定「凡是學生都能領取補助金」,但後來負責發放的政府部門又發布了一個公告,規定「只有設籍在當地的學生才能領取」,請問這種做法是否合理?為什麼行政機關不能在沒有法律許可的情況下,自行增加原本法律中沒有提到的門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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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對於憲法第 19 條租稅法律主義之理解。依據司法院釋字第798號,財政部中華民國92年2月12日台財稅字第0920450239號令及105年8月31日台財稅字第10504576330號函,就90年1月17日修正公布之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9款關於交通工具免徵使用牌照稅之規定,所稱「每一團體和機構以3輛為限」,明示應以同一法人於同一行政區域(同一直轄市或縣(市))內之總分支機構合計3輛為限,其縮減人民依法律享有免徵使用牌照稅之優惠,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於此範圍內,均違反憲法第19條租稅法律主義,應不予援用。因此,選項 D 所述之財政部函釋限制,因縮減了人民依法享有之租稅優惠並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違反了憲法保障之租稅法律主義,故為正確答案。
租稅法律主義
💡 納稅及免稅要件須以法律定之,函釋不得增加限制。
| 比較維度 | 符合法律主義 | VS | 違反法律主義 |
|---|---|---|---|
| 規範來源 | 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 | — | 行政機關內部函釋 |
| 內容性質 | 明定納稅或免稅要件 | — | 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 |
| 對人影響 | 依法律產生預測可能性 | — | 侵害人民權利或免稅權 |
💬稅捐事項屬法律保留,函釋只能釋義,不能「創法」增加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