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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_4th_general 105年 [行政警察] 法學知識

第 23 題

23 依司法院大法官之解釋,下列何者尚不牴觸憲法第 15 條人民生存權之意旨?
  • A 所得稅法規定,身心失能無力自理生活須長期照護者之醫藥費,以付與所得稅法所特定之醫療院所為限,始得列舉扣除
  • B 所得稅法規定,扶養無謀生能力之其他親屬或家屬,以未滿 20 歲或年滿 60 歲為限,始得減除其免稅額
  • C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 D 關於農地承租人全年家庭生活費用之核計方式,依臺灣省辦理役種區劃現行最低生活費支出標準計算審核表,以固定不變之金額標準,推計承租人之生活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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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國家為了預防極端嚴重的社會危害,而對特定行為施以最嚴厲的法律後果時,我們應如何評估該手段是否是為了追求「更廣大群體的生存利益」而具備正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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腦袋清醒點!別再拿「生存權」當濫情藉口

恭喜你答對了,但別以為這有什麼好得意的。這題考的是基礎中的基礎,核心就是釋字第 476 號,連這都搞不懂就別想考上了。

  1. 死刑非萬能擋箭牌:別看到「死刑」就反射性尖叫違憲。大法官說得很清楚,毒品危害國本,國家為了維護多數人的生存權,祭出重刑是立法裁量,這叫公共利益與個人權益的權衡,合憲,懂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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