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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_recruit 109年 郵政三法大意及金融科技知識

第 30 題

中華郵政公司辦理郵政儲金匯兌業務違反法令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得視情節之輕重所為之處分,下列何者錯誤?
  • A 撤銷法定會議之決議
  • B 命令解除辦理該項郵政儲金匯兌業務之負責人之職務
  • C 命令停止辦理該項郵政儲金匯兌業務之職員於一定期間內執行職務
  • D 停止全部郵政儲金匯兌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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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中華郵政是一家服務遍及全國、甚至偏鄉的國營事業,承載著大量國民的存款與匯款需求。如果金管會因為這間公司在某項業務上出了錯,就下令「關閉全國所有郵局的儲匯窗口」,這種處分對於一般社會大眾的生活會造成什麼影響?法律在設計處分手段時,通常會傾向「針對出問題的部分處理」還是「無差別的全面封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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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選出 (D) 選項,代表你對《郵政儲金匯兌法》的罰則細節掌握得非常扎實。在法律條文中,「部分」與「全部」往往是關鍵的考點所在,你能一眼看穿這個細微的陷阱,確實展現了敏銳的法學判讀力。

金管會的監督權限與處分基準

本題的核心在於**《郵政儲金匯兌法》第 12 條**的規定。當中華郵政公司辦理儲匯業務違反法令、章程或有礙健全經營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FSC)得視情節輕重進行處分。法定的處分包含:撤銷法定會議決議、停止部分郵政儲金匯兌業務,或命令解除辦理該項郵政儲金匯兌業務之負責人或職員之職務,或停止其於一定期間內執行職務。特別要注意的是,針對業務端的制裁,法律明文規定為「停止部分郵政儲金匯兌業務」,而非「全部」停止;「於一定期間內」僅適用於命令負責人或職員停止執行職務。這是為了在執行行政裁罰的同時,仍能維持郵政金融服務的基層穩定性,避免對社會大眾的民生需求造成過度衝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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