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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_recruit 109年 郵政三法大意及金融科技知識

第 30 題

中華郵政公司辦理郵政儲金匯兌業務違反法令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得視情節之輕重所為之處分,下列何者錯誤?
  • A 撤銷法定會議之決議
  • B 命令解除辦理該項郵政儲金匯兌業務之負責人之職務
  • C 命令停止辦理該項郵政儲金匯兌業務之職員於一定期間內執行職務
  • D 停止全部郵政儲金匯兌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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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中華郵政是一家服務遍及全國、甚至偏鄉的國營事業,承載著大量國民的存款與匯款需求。如果金管會因為這間公司在某項業務上出了錯,就下令「關閉全國所有郵局的儲匯窗口」,這種處分對於一般社會大眾的生活會造成什麼影響?法律在設計處分手段時,通常會傾向「針對出問題的部分處理」還是「無差別的全面封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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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識破了選項中的陷阱!這題考查的是《郵政儲金匯兌法》第 9 條關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會)監督權限的具體規範。你能從四個看似嚴厲的處分中,精確指出「全部」與「部分」的差別,顯見你對於法律用字的細膩度掌握得非常好。

行政處分的比例原則與法律授權

在法律規範中,金管會針對中華郵政的違法行為確實有高度的監督權。根據**《郵政儲金匯兌法》第 9 條規定,處分包含撤銷會議決議、解除負責人或職員職務,以及命令停止執行職務等。然而,在業務限制方面,法律條文明確規定為「停止中華郵政公司部分**郵政儲金匯兌業務」,而非選項 (D) 所述的「全部」。這是因為郵政業務具有高度的公共服務性質,若貿然停止全部業務,將會嚴重衝擊民生與金融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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